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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力、決策與影響力
各機關學校員工總人數
人
地方政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現有員工總人數。
現有區域立法委員人數
人
由本縣選區選舉產生立法委員之現有人數。
現有縣議員人數
人
由本縣各選區選舉產生縣議員之現有人數。
現有鄉鎮市長人數
人
由本縣各行政區選舉產生鄉鎮市長之現有人數。
村里長候選人人數
人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候選人數。
村里長當選人人數
人
由本縣各選舉區選舉產生村里長之現有人數。
年底公教人員數
人
本府各機關、學校、公營事業機構正式編制內職(教)員數。
年底簡任公務人員數
人
指於直轄(縣)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公立學校擔任組織法規所定編制內職務支領俸給之簡任(派)文職人員。但不包括各級民意代表及公立學校教師。所屬公務人員簡任(派)公務人員統計範圍僅包括:1.行政機關2.公營事業機構3.衛生醫療機構4.各級公立學校職員等四類。
縣(市)長候選人人數
人
由本縣(市)選舉產生縣(市)長之候選人數。
縣長當選人人數
人
由本縣(市)選舉產生縣(市)長之現有人數。
農會理事人數-上級農會
人
設立於本縣(市)農會團體之理事人數。
農會理事人數-基層農會
人
設立於鄉鎮市區農會團體之理事人數。
農會監事人數-上級農會
人
設立於本縣(市)農會團體之監事人數。
農會監事人數-基層農會
人
設立於鄉鎮市區農會團體之監事人數。
性別平等委員會委員比率
%
本府性平會之男性(女性)委員之比率。
社區發展協會理事長人數
人
設立於本縣(市)社區發展協會之理事長人數。
就業、經濟與福利
整合住宅補貼辦理情形-租金補貼核准戶數(戶)
戶
依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對於無力購置住宅者,提供之住宅租金補貼。申請人檢具申請資料,向本府申請該住宅補貼,並經本府核准該住宅補貼方式之戶數。
整合住宅補貼辦理情形-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戶數(戶)
戶
依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對於有購屋能力之無自有住宅者或「2年內購置住宅並已辦理貸款者」,提供購置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檢具申請資料,向本府申請該住宅補貼,並經本府核准該住宅補貼方式之戶數。
整合住宅補貼辦理情形-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核准戶數(戶)
戶
依據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對於擁有老舊住宅亟待修繕者,提供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人檢具申請資料,向本府申請該住宅補貼,並經本府核准該住宅補貼方式之戶數。
房屋稅開徵概況(戶)
戶
以自然人持有房屋稅籍之戶數統計。
勞動力人口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可以工作之民間人口,包括就業者與失業者。
勞動力參與率
%
係指勞動力占15歲以上民間人口之百分比。 (勞動力人口數/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國中及以下
%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國中及以下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高中(職)
%
高中(職)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高中(職)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大專及以上
%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大專及以上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15~24歲(百分比)
%
15~24歲之勞動力參與率。 (15~24歲勞動力人口數/15~24歲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25~44歲(百分比)
%
25~44歲之勞動力參與率。 (25~44歲勞動力人口數/25~44歲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45~64歲(百分比)
%
45~64歲之勞動力參與率。 (45~64歲勞動力人口數/45~64歲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65歲及以上
%
65歲及以上之勞動力參與率。 (65歲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65歲及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未婚
%
未婚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未婚勞動力人口數/未婚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有配偶或同居
%
有配偶或同居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有配偶或同居勞動力人口數/有配偶或同居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勞動力參與率-離婚、分居或喪偶
%
離婚、分居或喪偶者之勞動力參與率。 (離婚、分居或喪偶勞動力人口數/離婚、分居或喪偶15歲以上民間人口數)×100
就業人口
千人
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1)從事有酬工作(不論時數多寡),或每週工作 15 小時以上之無酬家屬工作者;(2)有工作而未做之有酬工作者;(3)已受僱用領有報酬但因故未開始工作者。
失業率
%
指失業人口占勞動力之百分比。失業者係指在資料標準週內年滿15歲同時具有下列條件者:(1)無工作;(2)隨時可以工作;(3)正在尋找工作或已找工作在等待結果。此外,尚包括等待恢復工作者及找到職業而未開始工作亦無報酬者。 (失業人口數/勞動力人口數)×100
失業率-國中及以下
%
國中及以下程度者之失業率。 (國中及以下失業人口數/國中及以下勞動力人口數)×100
失業率-高中(職)
%
高中(職)程度者之失業率。 (高中(職)失業人口數/高中(職)勞動力人口數)×100
失業率-大專及以上
%
大專及以上程度者之失業率。 (大專及以上失業人口數/大專及以上勞動力人口數)×100
現有公司登記家數(負責人性別)
家
指依公司法規定,期底已辦理公司登記之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營利事業家數-按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性別
家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條辦理營利事業稅籍登記公司行號之負責人、代表人或管理人。
產業及社福外籍勞工人數
人
1.產業外籍勞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及第10款規定之海洋漁撈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之人數。 2.社福外籍勞工人數是指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9款規定之家庭幫傭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看護工作、外展看護工作之人數。
低收入戶-人數
人
指低收入戶家庭列冊人數。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低收入戶-戶數(戶長性別)
戶
指低收入戶之戶數(以戶長性別區分)。低收入戶係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身心障礙人數
人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0-未滿3歲
人
男(女)性0-未滿3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3-未滿6歲
人
男(女)性3-未滿6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6-未滿12歲
人
男(女)性6-未滿12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12-未滿15歲
人
男(女)性12-未滿15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15-未滿18歲
人
男(女)性15-未滿18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18-未滿30歲
人
男(女)性18-未滿30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30-未滿45歲
人
男(女)性30-未滿45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45-未滿50歲
人
男(女)性45-未滿50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50-未滿60歲
人
男(女)性50-未滿60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60-未滿65歲
人
男(女)性60-未滿65歲身心障礙人數。
身心障礙人數-65歲以上
人
男(女)性65歲以上身心障礙人數。
列冊需關懷之獨居老人人數
人
係指本府認定年滿65歲以上獨自居住、或同住者無照顧能力、或經需關懷之老人。
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數
人
指符合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5條及第7條規定者得參加農民健康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數
人
指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至第9條及第9條之1規定者應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之人數。
老農福利津貼核付人數
人
指依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申請老年農民福利津貼並經勞保局核付之人數。
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實際進用人數
人
實際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人數,以當月1日參加公勞保人數為準,但被裁減、資遣或退休而仍參加保險者不予計列。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人次
人次
係指依「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補助之人次。
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補助人數
人
依相關規定接受教育補助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學生人數。
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發放人數
人
係指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之發放人次。
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受照顧人次
人次
依中低收入老人特別照顧津貼發給辦法規定辦理者。
特殊境遇家庭戶數(家長性別)
戶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規定,辦理扶助或認定身分之家庭。
社會福利志願服務志工人數
人
由本縣社會及勞動處主管並依據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參與志願服務工作之社會大眾。
遊民人數
人
係指列冊管理並提供相關服務之遊民人數。
工會會員人數
人
指以勞工身分加入工會者。
身心障礙者占總人口比率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之人數占總人口數比率。
就保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初次核付人數
人
就業保險實計保險給付育嬰留職津貼初次核付人數。
教育、媒體與文化
十五歲以上戶籍人口教育程度結構比-大專及以上
%
15歲以上戶籍人口受大專以上教育者占15歲以上戶籍人口之比率。大專以上教育程度者係包括專科(二、三年制及五年制後二年)、大學院校、研究所之畢業人數及肄業人數。
核發街頭藝人證照
人
通過本縣街頭藝人認證(考證及換證),而領有本縣街頭藝人證照者(含團體組、個人組)。
核發街頭藝人證照- 表演藝術類
人
通過本縣街頭藝人認證(考證及換證),而領有本縣街頭藝人-表演藝術類證照者(含團體組、個人組)。
核發街頭藝人證照- 視覺藝術類
人
通過本縣街頭藝人認證(考證及換證),而領有本縣街頭藝人-視覺藝術類證照者(含團體組、個人組)。
核發街頭藝人證照- 工藝藝術類
人
通過本縣街頭藝人認證(考證及換證),而領有本縣街頭藝人-工藝藝術類證照者(含團體組、個人組)。
已登記土地所有權人
人
本縣已登記土地權屬筆數性別統計。
15歲以上婚姻結構-未婚
人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未婚人口數。
15歲以上婚姻結構-有偶
人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有偶人口數。
15歲以上婚姻結構-離婚
人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離婚人口數。
15歲以上婚姻結構-喪偶
人
戶籍登記當年底15歲以上喪偶人口數。
同性結婚對數(按登記日期)
對
1.相同性別2人結婚對數。 2.按發生日期統計。
同性終止對數(按登記日期)
對
1.相同性別2人終止結婚對數。 2.按發生日期統計。
外籍配偶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
人
指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入境之人數。
初婚者之年齡平均數
歲
指當年初次結婚者之平均年齡。
初婚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初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可婚之未婚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有偶人口離婚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離婚之男性(女性)人數對同期期中之有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再婚率
千分比
係指特定期間再婚之新郎(新娘)人數對同期期中之離婚、喪偶男性(女性)人口的比率。
結婚人數按原屬國籍-大陸、港澳地區
人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大陸及港澳。
結婚人數按原屬國籍-外國籍
人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東南亞及其他國家。
結婚人數按原屬國籍-本國籍
人
係指結婚當事人雙親之原國籍或歸化中華民國國籍前之國籍歸屬為本國。
各級學校學生數-國小
人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級學校學生數-國中
人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學生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
各級學校學生數-高級中等學校
人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學生數,包括普通科、專業群(職業)科、綜合高中、實用技能學程及進修部(學校)之學生。
各級學校教師數-國小
人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級學校教師數-國中
人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教師數(含校長)。
各級學校教師數-高級中等學校
人
各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教師數(含校長)。
新住民子女就讀國中小學生人數
人
凡就讀於公私立國中小學之新住民子女人數。新住民子女學生:係指學生父母中之1人持有有效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或已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以及申請入境停留、居留及定居之大陸(含港澳)配偶。
新住民學生人數-國小
人
公私立國民小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新住民學生數。
新住民學生人數-國中
人
公私立國民中學(含附設但不含特殊教育學校)之新住民學生數。
中輟生人數-國小
人
指國小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中輟生人數-國中
人
指國中學生未經請假、不明原因未到校上課達3日以上或轉學生未向轉入學校報到者。
幼兒園幼生數
人
各公私立幼兒園之幼生數。
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人數
人
本縣政府教育處審核通過之園長數、教師數、教保員人數及助理教保員人數。
裸視視力不良學生數-國小
人
國小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裸視視力不良學生數-國中
人
國中學生視力不良人數。視力不良指一眼視力在0.9以下。
特教學校學生數
人
特殊教育學校(含專設及附設)之學生數,包括高中部、高職部、國中部、國小部及幼兒部。
十五歲以上人口識字率
%
指15歲以上識字人口占15歲以上總人口之比率。
國中校長人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校長人數。
國小校長人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校長人數。
國中主任人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中學之主任人數。
國小主任人數
人
各公私立國民小學之主任人數。
國中小特殊教育學生數(身心障礙類)
人
就讀於國中小特教學校及一般學校特殊班之學生人數。
社區大學學員數
人
參與自辦或委辦社區大學之人次。
參加樂齡學習中心活動人次
人次
參與各鄉鎮市區樂齡學習中心舉辦活動之人次。
人身安全與司法
查獲毒品嫌疑犯人數-一級毒品
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違反該條例規定,渉嫌製造、運輸、轉讓、販賣、吸 食、持有、栽種各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屬之。 一級毒品:係指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查獲毒品嫌疑犯人數-二級毒品
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違反該條例規定,渉嫌製造、運輸、轉讓、販賣、吸 食、持有、栽種各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屬之。 二級毒品:係指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配西汀、潘他唑新及其相類製品。
查獲毒品嫌疑犯人數-三級毒品
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違反該條例規定,渉嫌製造、運輸、轉讓、販賣、吸 食、持有、栽種各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屬之。三級毒品:係指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及其相類製品。
查獲毒品嫌疑犯人數-四級毒品
人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條例。違反該條例規定,渉嫌製造、運輸、轉讓、販賣、吸 食、持有、栽種各級毒品之犯罪行為屬之。四級毒品:係指二丙烯基巴比妥、阿普唑他及其相類製品。
全般刑案嫌疑犯人數
人
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全般刑案被害人數
人
指因刑事案件遭致體傷、殘廢、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者。
少年嫌疑犯人數
人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12歲以上至未滿18歲嫌疑犯人數。
兒童嫌疑犯人數
人
係指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未滿12歲嫌疑犯人數。
違反家庭暴力罪嫌疑犯人數
人
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經警察機關偵(調)查後,認定涉有犯罪嫌疑並經移送法辦之總人數。
性侵害被害人數
人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數。
搶奪案被害人數
人
遭遇搶奪之人數。搶奪罪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包括普通搶奪罪、加重搶奪罪。
失蹤人口-發生數
人
失蹤人口之發生數。失蹤人口係指在台設有戶籍,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隨父(母)或親屬離家而不知去向;(2)離家出走而不知去向;(3)意外災難(例如海、空、山等災難);(4)迷途走失;(5)上下學未歸而不知去向;(6)智能障礙走失;(7)精神疾病走失;(8)天然災難(例如水、火、風、震等災難);(9)其他失蹤不知去向。
失蹤人口-尋獲數
人
失蹤人口之尋獲數。 尋獲數=尋獲當年(月)數+尋獲以前年(月)數。
火災人員傷亡情形-死亡數
人
指因火災而死亡的人數,死亡人數係指火災當場死亡或受傷於14日內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死亡者,不列入火災死亡統計。
火災人員傷亡情形-受傷數
人
指因火災而受傷的人數,受傷人數係指無論其受傷嚴重程度均計算在內,含受傷後逾14日死亡者;另車輛火災發生原因係車輛行進間發生車禍而造成人員受傷者,不列入火災受傷統計,其他非車禍火災造成人員受傷,皆應列入火災受傷統計。
性侵害事件通報被害人數
人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之犯罪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家庭暴力事件通報被害人數
人
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地方政府主責機關接獲通報被害人數,在同一年度中,同一人不論通報多少次算1次。
暴力犯罪被害人數
人
遭遇暴力犯罪之被害人數。暴力犯罪包括故意殺人、擄人勒贖、強盜、搶奪、重傷害、重大恐嚇取財及強制性交。
兒少性交易案件查獲人數
人
未滿18歲之兒童或少年,因性交易被查獲之人數。
查獲酒駕嫌疑犯人數
人
指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款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禁止駕駛之人數。
健康、醫療與照顧
戶籍登記人口數
人
指在某地區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於統計標準日不論其是否住在戶內,均為該地區之人口數。
人口增加率
千分比
某一特定期間人口增加數對前期人口數之比率,又稱人口成長率。
人口年齡結構-幼年人口比率
%
0-1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人口年齡結構-青壯年人口比率
%
15-64歲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人口年齡結構-老年人口比率
%
年齡65歲以上的人口占總人口之比率。
出生登記數
人
戶籍當年出生登記人口數。
粗出生率
千分比
每千人中出生人口之比率。
死亡登記數
人
戶籍當年死亡登記人口數。
粗死亡率
千分比
每千人中死亡人口之比率。
遷入數
人
戶籍遷入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入人數)。
遷出數
人
戶籍遷出登記人口數(不含住址變更之遷出人數)。
育齡婦女總生育率
千分比
係指一個假設世代的育齡婦女按照目前的年齡別生育水準,在無死亡的情況下,渡過其生育年齡期間以後,一生所生育的嬰兒數或生育率;為育齡婦女五歲年齡組別生育率加總後乘五而得。
未成年(15-19)生育率
千分比
指當年內每一千位15歲至19歲年齡組育齡婦女之平均活產數。
首次生產婦女之平均年齡依性別分
歲
生第一胎婦女之平均年齡。
零歲平均餘命
歲
假設一出生嬰兒遭受到某一時期之每一年齡組所經驗之死亡風險後,他們所能存活的預期壽命。
死亡年齡-平均數
歲
平均死亡年齡。
死亡年齡-中位數
歲
死亡年齡中位數。
癌症死亡年齡-平均數
歲
因癌症死亡之平均年齡。
癌症死亡年齡-中位數
歲
因癌症死亡之年齡中位數。
死亡率(所有死亡原因)
人/十萬人
全年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已完成戶籍註銷之全年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惡性腫瘤死亡率
人/十萬人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 (全年因惡性腫瘤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事故傷害死亡率
人/十萬人
全年因事故傷害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全年因事故傷害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蓄意自我傷害(自殺)死亡率
人/十萬人
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與總人口之比。(全年因蓄意自我傷害(自殺)而死亡人數÷年中人口數)×100,000
嬰兒死亡人數
人
活產嬰兒出生後未滿1歲即死亡之數目。
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實際安置服務人數
人
指夜間型住宿、全日型住宿、日間照顧、部分時制照顧等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內現有實際服務人數。
長期照護、養護及安養機構實際進住人數
人
依據老人福利法及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等規定成立之老人長期照顧(長期照護型、養護型、失智照顧型)及安養機構內現有實際照顧人數。
HIV感染人數
人
當年我國國人新增愛滋病毒感染人數。
18歲以上人口的吸菸率
%
從以前到現在吸菸累計超過100支,且最近30天內曾經使用菸品者占18歲以上總人口數之百分比。
環境、能源與科技
水環境巡守隊員人數
人
藉建構綿密網絡,主動舉發水環境污染,擴大民眾參與,由環保署推動成立「水環境守望襄助巡守隊」之人數。
環保志義工人數
人
凡年滿18歲之中華民國國民,每星期可提供3.5小時以上的服務時間,經甄試合格者,並參加環保署基礎及特殊訓練後,授予志願服務紀錄冊及環保志工證,成為志工隊員之人數。
現有列管公廁之廁所個數
個
編有列管編號,並列管建檔督查之廁所個數。
環保人員數
人
凡各級環境保護單位(含鄉鎮市廢棄物清理單位)之人員,包括編制內及非編制,惟不包含環保警察、服環保替代役人員及環保志工。
廢棄物清理人員數
人
本縣(市)直屬或所轄鄉鎮市區之清潔隊(含溝渠隊、水肥隊、資源回收隊等)、垃圾焚化廠、垃圾掩埋場、水肥處理廠內之人員,包含職員、約聘(僱)人員、工員(駕駛、臨時工、技工、工友)、駐衛警察等編制內及非編制內人員。
義消人數
人
指政府為運用民力,協助火災預防、災害搶救等消防工作,遴選地方民眾所編組的義務性輔助消防機關,其遴選條件為在當地居住、年滿二十歲、身體健康、熱心公益、十年內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但因過失犯罪或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之民眾志願擔任之。
消防人力
人
各級消防機關編制內人員數。
旅行業從業人員
人
實際從事旅行業務之旅行社員工人數。